【闸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的意见

日期:2014-08-19 15:56:59 来源:闸北区人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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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要求,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我区就业工作持续发展,现结合本区实际,实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补贴范围及期限

  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经区开业指导中心帮助成功创业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2011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外)且首次被该单位录用的,可申请“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自2011年1月起,最长不超过18个月。

  2、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劳务派遣类等除外),招用本区户籍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或农村富余劳动力(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除外),可申请“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期限自企业成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二、补贴标准及人数

  每招用1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享受500元/月“带动就业补贴”,补贴人数每月最多不超过20人(含20人)。

  三、其他

  1、申请“带动就业补贴”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

  2、《关于实施扶持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的意见》(闸劳保〔2009〕4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关于“带动就业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3、《关于实施青年就业及创业补贴政策的意见》(闸劳保〔2009〕5号)第三条第二款关于“带动就业补贴”的规定同时废止。

  4、闸北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5、本意见由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