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区政府关于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要求,加强对青年创业者创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帮助我区青年成功创业,发挥创业园区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闸北青年创业园区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入驻青年创业园区补贴:
对本区户籍青年(35周岁及以下)开办的初创期小企业,并入驻闸北青年创业园区,且存续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入驻“青年创业园区补贴”。
申请条件:
1、自2011年1月1日起成立的小企业;
2、小企业注册地、经营地均在闸北青年创业园区;
3、劳务派遣类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
二、青年创业园区房租差额补贴:
对本区户籍青年(35周岁及以下)开办的初创期小企业,并入驻闸北青年创业园区,符合《关于开业园区享受房租补贴的操作意见》(沪就失[2005]109号)文件条件,可申请房租补贴,并按照园区场地的实际租金,其差额部分由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给予“房租差额补贴。”
申请条件:
1、小企业注册地、经营地均在闸北青年创业园区;
2、劳务派遣类小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
3、“房租差额补贴”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4、“房租差额补贴”与市政策的房租补贴同步申请;
5、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其他
1、小企业入驻闸北青年创业园区前需经专家评审通过方可入驻。
2、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入驻“青年创业园区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关于实施青年就业及创业补贴政策的意见》(闸劳保〔2009〕5号)的一次性“青年创业补贴”。
3、闸北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本意见制定操作实施办法。
4、本意见由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