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和发展一批有市场潜力、在国内外市场上有较高影响力的品牌产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据《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经流(2007)4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金山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资金来源)
区人民政府设立金山区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该资金作为专项用于加快企业自主品牌建设的补助性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管理机构及职责)
成立金山区培育品牌战略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主要负责培育品牌的推进、协调工作和专项资金的审批和监督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支持方式)
区人民政府为促进企业自主品牌的建设,采用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相结合的方式,并围绕品牌经济的发展积极做好相关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称号的,如“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由区有关部门指导帮助企业申请市级专项资金奖励。
(二)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市级称号“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为加大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积极鼓励引进国家级品牌企业注册并投资到本区,在正常投产一年,经评审认定后,由区级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为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不断加大中小企业品牌的培育力度,推进中小企业品牌建设,对获得上海市中小企业品牌建设推荐办公室认定的中小企业“品牌企业”、“品牌产品”的企业,由区政府连同获得国家级、市级称号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
第六条(奖励原则)
当年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别品牌称号的,以及多次获得同级别称号的品牌,不重复奖励;
奖励重在政策引导,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包括商标维权、质量改进、品牌专业人才培训、品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奖励的单位除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拥有自主的国内注册商标。
(二)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无违反排污等不良记录。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且企业年度上缴的区财政实得税收不低于品牌奖励的总额度(对经评审认定获得农产品品牌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四)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质量技监局初审,经市质量技监局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二)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工商分局初审,经市工商局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三)获得“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书》,报区经委初审,经市经委审查并汇总后,报市品牌建设专项资金评审办公室;
(四)获得“上海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金山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盖章后报区质量技监局初审,再报送区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
(五)获得“上海市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应在获得称号之日起3个月内填写《金山区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报企业所在的镇(街道)、金山工业区、区属公司盖章后报区工商分局初审,再报送区培育品牌工作推进协调办公室。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原金府[2005]26号《关于鼓励技术创新、发展品牌经济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由区经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