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经信都(2013)201号

日期:2013-05-09 00:00:00 来源:上海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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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和《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印发。请参照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本市自主品牌建设和发展,进一步推动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关于本市加强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2〕93号)和《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2)766号〕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范围
  
  2013年度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支持相关项目:
  
  (一)支持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
  
  重点支持消费品领域的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以及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开展品牌宣传推广、市场开拓、人才培训、产品设计研发、生产工艺改造和质量攻关、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商标注册维权等工作。
  
  (二)支持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
  
  鼓励各类中介组织、社会机构开展品牌标准制定、价值评估、设计咨询、品牌建设诚信咨询、交易运作、宣传推广、人才培训、信息资讯、海外商标注册和维权、地理标志保护和推广等工作。
  
  (三)支持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
  
  鼓励项目单位参加由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的上海品牌整体宣传推广、展览展示、品牌培训等活动,支持品牌数据库建设、品牌示范区和品牌消费集聚区(街区)创建等工作。
  
  (四)支持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
  
  支持老字号企业制定品牌发展战略,以及在品牌发展战略指导下进行传承和创新,以提高品牌附加值,包括产品和营销模式创新,发掘和发展濒临失传的特色工艺,对老品牌进行文化挖掘、盘活重组,拓展国内外市场。
  
  (五)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
  
  (六)支持其他经上海市品牌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批准支持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资助、政府购买服务和奖励三种支持方式安排使用,一个项目只能获得一种支持方式。
  
  (一)对企业提高品牌建设能力、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项目,一般以资助方式为主。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品牌公共服务项目、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一般采用资助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金额的30%,单个项目资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确定,具体的采购方式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获得政府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称号的单位,一般采用奖励方式。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条件
  
  (一)系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所拥有的品牌具有自主注册商标的权益。
  
  (三)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不良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其他规定的条件。
  
  本年度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建项目和所在区县予以配套支持的项目,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以下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当年获得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级称号或者多次获得同一国家级称号且已获奖励的品牌项目;
  
  (二)原有资助项目未完成或者已完成但未通过验收的单位新申报的项目;
  
  (三)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
  
  上述第三项经查实重复申报的项目,将依法追回专项资金,并记入单位信用档案。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2013年5月1日~5月30日。
  
  (二)申报方式
  
  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提交相结合的方式。
  
  http://zxzj.sheitc.gov.cn(如第一次使用该系统,请先注册),点击“项目申报”,填写《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并上传其他申报材料。填写中如有问题,可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进行咨询。登录网上申报平台
  
  (三)申报材料
  
  1.《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在申请书封面和申报单位意见处加盖公章);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2011、2012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与申请项目相关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商标所有权属于上级单位而非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供上级单位授权的商标独占许可证明);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6.已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发票清单及合作协议等相关合约(涉及品牌战略制定的项目须提供品牌战略咨询第三方服务合约);
  
  7.自筹资金出资证明(包括自有资金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银行贷款承诺书、贷款协议,自筹资金需达到项目总投资额的60%以上);
  
  8.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获得推荐信的优先,但品牌公共服务项目和综合性品牌建设项目除外);
  
  9.相关资质认证的证明文件(如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名牌、中华老字号等,获得卓越绩效管理培训证书的企业及获得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等资质认证的企业优先);
  
  10. 其他证明材料。
  
  2010—2012年曾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需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申报时项目未完成并需要后续验收的项目,需提交项目验收报告。
  
  申报单位收到纸质材料提交通知后,将以上申报材料用A4纸打印,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于左侧装订成册(请采用普通胶粘装订方式,不要采用任何有突出棱角的装订方式),一式两份(发票、发票清单、合约、自筹资金出资证明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一册),送交评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五、项目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并统一组织专家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单位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2013年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请书》明确的内容实施项目。对获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并依法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项目变更:项目事项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经评审工作小组同意,予以变更或撤销。项目撤销后,项目单位应将已拨付的资金按原渠道上缴市财政局。
  
  (三)项目监督: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审计工作。
  
  (四)项目验收: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向评审工作小组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六、联系方式
  
  (一)网上申报系统账号、使用等问题咨询:
  
  周峰皓 60805543
  
  (二)项目申报咨询:
  
  胡晓彬 市经济信息化委    23119448
  
  朱 茜 市商务委          52881225
  
  江映虹 市工商局          64220000转1405
  
  华 希 市质量技监局      54264052
  
  (三)申报材料提交:
  
  联系人:李 静
  
  联系电话:62306083    传真:52560006
  
  地 址:余姚路607弄19号405室(200042)